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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税流发[1994]49号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晋税流发[1994]49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49号

全文有效

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商业库存的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因此,各地补征的税款,应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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