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西  >  晋税明电[1994]11号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11号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09-29 晋税明电[1994]1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件,本文自2007.6.29日起停止执行。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晋税明电[1994]11号

失效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票单位另行印制的企业内部传递凭证的联数式样由企业自定,但票面必须明确每一联的用途,(如提货联、出门证等),同时,在一定部位注明:内部凭证,对外无效。

  二、在印制前,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