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保财产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关于将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关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4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各地市分公司:
为了规范财产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将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统一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中保财产公司所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中保财产山西省分公司、各地(币)、县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各项保费收据、凭证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3月31日,从1999年4月1日起使用中保财产保险业专业发票,原保费票据同时作废。
二、中保财产保险业专业发票包括保险费发票、保险储金收据、保险赔款单、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机动车辆第三者特别责任保险单、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单、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定额保险单等七种(票样附后)。其他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发票的票样另行通知。
三、中保财产保险业专业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印制厂家集中印制,并统一套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保险费发票、保险储金收据、财产保险赔款单、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单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计算机填开。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机动车辆第三者特别责任保险单、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定额保险单和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单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印制。
四、中保财产保险业专业发票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提出用票计划,经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审批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各地市公司领用时,报经山西省公司批准后,直接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理购领手续。
中保财产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
1.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财产保险费收据(略)
2.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保险储金收据(略)
3.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财产保险赔款单(略)
4.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机动车辆第三者特别责任保险单(略)
5.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单(略)
6.中保财产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单(略)
7.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定额保险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