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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征发[1998]33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购和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地税征发[1998]33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购和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3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外经贸厅曾以晋地税征发[1998]26号文联合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强化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竞争秩序,现将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于目前我省国际货代企业仅有七家,且相对集中(企业所在地均在太原市),为便于管理,打击非法货代,经研究决定,贷代发票暂由省外经贸厅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后,对各货代企业发售。

  二、各国际货代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发票使用量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外经贸厅申报下半年发票使用量;省外经贸厅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和统一领取。

  三、各货代企业申购货代专用发票时,须填写发票购买申请表,经当地县(市)

地方税务局审核签章 后,方可到省外经贸厅储运外申购;否则,不予供售发票。

  四、各贷代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储运处和当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管理季报表”,由省外经贸厅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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