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2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根据有关法规,联合下发了“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1998]91号”文的下发,是国家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省内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经外贸部批准,已领取货运代理批准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统一货代发票。
三、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有省外经贸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票事宜。
四、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的,暂不使用统一货代发票,可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五、货代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货代发票需求量,由各地市地税局提前上报用量计划,以便安排印制。
六、货代企业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将货代发票买卖、转让给非法贷代企业。一经发现,上报国家外经贸部收回其批准证书。
附件:1.山西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名单2.国税发[1998]91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