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件,本文自2007.6.29日起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5号
失效
各地、市、县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晋国税征发[1996]18号)文各地已执行在案。实践证明,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对加强管理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年来基本没有发生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大案,企业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也逐年下降。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的管理,结合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意见,特做如下规定:
一、从9月1日起,对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年检为A类标准的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不再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一律退还。
二、上述企业如需购领电子申报器、发票IC卡的,可从退还的发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但在办理具体购领、退还手续时,必须收支两条 线。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对使用普通发票的用户,一律不准收取发票保证金,凡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