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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征发[1998]2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征发[1998]23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国税发[1998]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办税服务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的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设置、服务功能、办税效率,服务质量、设施环境、税容税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范上下功夫,因地制宜,合理规范,营造法治、公平、效率的税收环境。不要片面追求规模和形式。

      二、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的具体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的活动,促进全省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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