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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所发[1998]4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09-29 晋国税所发[1998]4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件,本文自2007.6.29日起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44号

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055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省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仍然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1997]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企业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呆帐的部分,应按照呆帐核销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列作营业外支出。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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