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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1998]21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陕财税[1998]21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8]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起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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