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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1998]3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发[1998]31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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