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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