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8]3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要求,1998年度及其以后的征管情况报告,将启用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为了确保报表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的汇审报送,印制,考核评比内容、标准、奖励办法信按陕国税发[1995]4号文件执行。
二、各地应认真学习征管报表的填表口径说明,搞清表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与同级地方税务局主动联系,紧密配合。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均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以确保报表质量。
三、各地报送的文字说明材料应简明扼要,能切实反映本地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情况,要坚决杜绝表格文字化的现象。
四、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为年度报表。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报表内容涉及几个科室分管业务的,应集中由征管科统一报送。
五、为搞好新旧报表的衔接,1997年度征管报表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一至表三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表四至表六停报。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15日前上报。
六、为确保报表质量,从县区到地市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为此,省局拟定于3月中旬对各地报送的征管报表组织一次汇审、评比。具体事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