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7]20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在对电力企业增值税检查中提出,对西北管理局、省农电管理局所属在征收电力产品增值税时采取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西北电管局和省农电管理局统一结算办法的电力企业,其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 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对外直接销售的,应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以及电力生产企业为清理生产过程中的废煤渣(煤灰)对外(指独立核算的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下同)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可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扣除等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上述企业将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条 例》第十条 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对上述企业将其已抵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对外销售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全额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对电力生产企业为清理生产过程中的废煤渣对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可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扣除的问题,经请示总局答复:可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