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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发[1997]18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陕国税发[1997]182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7]1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确保征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我省各级银行、国库、财政、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大力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中要主动与银行、国库、财政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财政、银行、国库要积极配合,以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积极支持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共同解决征管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有条 件的办税服务厅,要积极推行银税合署办公,推进税款入库方式改革,促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深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特别是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申报纳税制度和纳税入库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大胆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一个有利于有效控制税款入库时间,程序合理,方便快捷的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

      二、实行新的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申报纳税制度和纳税款入库方式改革是征管改革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国办发(1997)1号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改革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财会管理水平、经营规模、纳税额度等情况来确定合理的申报纳税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新的纳税申报制度和税款入库方式主要有:

      (一)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二)在有条 件的地方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情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解入库。

      (三)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三种申报纳税办法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四)对于示有银行设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五)对各地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的配合下,已实行的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三、按照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我省各地应在有条 件的地方逐步实行银行、税务合署办公。为了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大厅,保证申报纳税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地银行,税务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已驻进大厅的金融机构,能够严格按照各项规章 制度办理税款收纳解库业务的,由驻进大厅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同意盖章 后,由该金融机构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查后补办审批手续。今后凡需进驻大厅的金融机构需提出申请,经大厅所属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盖章 后,报经当地国库部门批准,方可进入。对审核批准进驻大厅的金融机构,应报上级银行、国库、税务部门备案。各级国库部门对进驻纳税大厅的金融机构应经常进行业务检查。

      四、加强税款的报解、入库管理。各级银行、税务部门在办理税款收纳业务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收缴的税款划解入库,不得以任何形式延解入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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