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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1997]13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发[1997]133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133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转发给你们,对各类保险机构按规定聘用的展业(营销)人员(非本企业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暂按陕地税发(1997)96号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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