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7]143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根据国税发[199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和国税函[1996]3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文件精神,经与市国税局协商,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地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业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和统计的处理事项为了确保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的完整,各局在编制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谁征收,谁核算,谁编报报表和谁与金库对帐”的原则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有关资料移交。各局按新的征管范围接交完后,对移交前国税局已征税款的会统原始凭证和帐表不作移交;但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入库数据(包括1995年度和1996年度移交前的入库数据),以及分纳税户、分税种的欠税情况,同级国税局要用税收会计入库表式和企业欠税分户明细表分别提供给同级地税局。
(二)有关帐表处理。地税各局接到企业欠税分户明细表后,必须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帐户和“待征”类帐户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对已征税款一律不再调整帐务。
(三)有关已交税款的处理。调整征管范围后,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均由地税系统办理退补事项,在办理退补事项需要有关原始凭证时,国税系统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复印件。
二、关于税收计划的处理调整征管范围后,各级政府对税收计划也将会作相应的调整,由于各区、县税收计划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因此,要求各局在承担本级的税收计划上,分别与同级政府协商确定。市局也将按市政府的税收计划数随后下达各局,并据此对各局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