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218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按规定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其恢复征税前的存货,不得再行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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