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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发[1996]109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文化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市地税发[1996]109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文化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6]109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文化局:

  为了规范我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印发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文化局制定了《西安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西安市文化局。

  西安市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编导、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所取得的全部报酬,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上述报酬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二条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付给纳税义务人完税凭证。

  第三条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按其取得的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以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演职员报酬时,先按20%的税率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末按其取得的总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以20%的税率清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凭预扣缴税款凭证,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如预扣地与清算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以取得最末一次收入的所在地为清算地。

  第四条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演出取得的报酬,由其所在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演出单位既给任职单位支付(划拨)报酬,同时也给演职员直接支付报酬的,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支付演职员个人报酬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演职员所在单位在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款时,按其月份工资,薪金总额(包括演出单位或承办单位支付的部分)计算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凭扣缴款凭证(预扣),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逾期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演出管理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时,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情况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每次演出活动应由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持《申请演出登记表》(附表)、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等材料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每次演出活动两日前将上述材料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复印件报送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上述材料内容如有变化,除按规定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外,应在演出活动开始前将新的有关材料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非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无营业收入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演出活动开始七日前将演出活动的财务预算,支付演职员报酬报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据以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转帐形式,通过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支付的,由承办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上述单位即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演职员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或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仍由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扣缴单位所在地缴纳。

  第十一条 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为不含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应换算成含税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不含税收入-费用减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一)应纳税所得额=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二、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于扣缴单位申报演职员报酬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三)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十四、从事演出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纳税义务人有明显转移、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关手续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十五、组织演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每次演出活动都要正确反映演出收入和向个人支付报酬情况,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十六、对没有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或者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的演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征税。

  十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除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本规定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文化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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