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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73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09-29 国税发[1996]173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3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换证工作做出如下安排,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关于换证的范围。

这次换证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凡有缴纳国税局管辖税种纳税义务,并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属换证范围。

      二、关于换证的种类。

种类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含纳税人作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持《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有效使用期限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方法是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发证税务机关”和“发证机关”栏上方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同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相同。

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以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只登记不发证。

      三、关于统一代码。

统一代码工作是这次换证的一个核心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46号和国税函[1996]165号>文件执行。对我市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1、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其中:对由各区分局、县局管辖的,加挂该区、县税务局所在地行政区域代码,即:新城分局610102碑林分局610103莲湖分局610104灞桥分局610111未央分局610112雁塔分局610113闫良分局610114长安县局610121蓝田县局610122临潼县局610123周至县局610124户县县局610125高陵县局610126对由各直属分局管辖的,具体加挂方法如下:一分局610131二分局610123涉外分局610133高新分局610134经济开发区分局610135

      2、对个体工商业户,无论本地人或外地人,一律采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

      3、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4、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统一编制为“西国税X字”。字前的编制以各税务机关名称中第一个关键字代替。如一分局为“西国税一字”,碑林分局为“西国税碑字”,户县国税局为“西国税户字”。

      5、因为新的代码从97年1月1日正式启用,因此,96年12月31日前原税务登记15位码继续使用。在换证时(包括新办户)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载明原15位代码,注明“此号码有效期至96年12月31日”,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的备注栏内。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副本塑料皮和镜框等物品,统一由市局制作,各单位根据所需领购。原来的税务登记证件及配套用品因规格大小、内容变化等原因作废,停止使用。

为保证换证工作如期进行,各单位必须于6月1日前将所需种类及数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六、关于换证工作的步骤。

本次换证工作从96年6月份开始,8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各单位必须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7月1日-8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各局按总局及市局的要求实施换证工作。

  第三阶段:9月1日-9月1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单位对本次换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随同《换证统计表》(附表1)和税务登记软盘于9月10日前上报市局。

具体阶段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七、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换证是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对于我们摸清税源,加强征管有着重要意义。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换证工作计划和程序,并由征管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换证期间,各局征管科可在银行设立过渡帐户,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与合作,以及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协作联系制度或办法,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出现漏管户。

      3、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化管理。税务登记证件及配套用品各局六月底以前到市局领购,各基层单位在给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配套使用,不允许擅自增加或减少。

      4、《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给各局,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登载。

      5、各单位必须按市国税发[1996]115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暂行规定》的管户范围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6、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立即上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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