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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1996]9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县(市)移动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发[1996]92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县(市)移动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6]9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一些地、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县(市、区)移动工程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精神,经省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外县(市、区)工程的,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其已纳税的收入,凭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税凭证,回到其机构所在地不再缴纳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未征营业税的收入,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营业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地(市)内跨县(市)移动工程,如承包铁路、公路、桥梁、管道、输变电等工程的,其应纳营业税由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在工程距离最长或工程投资额最大的县(市)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并按工程在每个县(市)的投资额向其他县(市)划转税款。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地(市)移动工程,其应纳营业税按工程在每个地(市)的投资额分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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