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3]274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 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8月份征期(指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开始,我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重新修订的《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施。
二、《申报办法》中必报的纸介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一式三份及附表一份应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申报纳税时报送。备查资料第一项中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在当期暂不报送,第2、3、4、5项应在当期报送。
其他备查资料应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按要求整理并装订成册备查。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抓紧、抓好此项推行工作。要根据总局的有关基本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具体业务流程,调整岗位配置,明确岗位职责及责任,做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一窗式”管理模式如期落实到位。
四、市局将在申报期间,到各征收单位检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和帮助各征收单位做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
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