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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2003]9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发[2003]92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3]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省局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码编制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50号)执行。

      二、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按照《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2]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发现款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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