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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税[1995]490号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09-29 市财税[1995]49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自然失效。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市财税[1995]490号

失效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财税[1995]16号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市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市直属宣传文化企业(电影发行、放映企业、新华书店、出版社、报社)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宏观调控,解决企业间利润分配不均,重点大题材电影影片摄制、影院维修改造、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此项资金只能用于文化宣传部门,不得扩大到其他文教企业,其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视同其他文化企业专项资金的规定。

        二、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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