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5]7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地税发[1995]10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代扣代缴办法,并结合所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在九月底以前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办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衣法扣税的自觉性。
二、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
根据陕政发[1995]8号文件规定,西安地区个人所得税属西安市地方财政收入,由地税系统统一管理和征收。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在省市地税系统所辖管户以及西安市区域内,省市区县国税局所辖管户,全面落实俱所得税代扣代缴度。
三、各局在代扣代缴办法全面落的同时,应把重点行业如:电力、邮政、电信、烟草、金融、证券、旅游、保险、外贸、大专院校及有关文化事业单位等列入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税源,进行独立考核和检查;对高收入者个人如:私营企业主、酒楼、舞厅老板、画家、美容师、医师、厨师、会计师、设计师、律师、演员、导游等列入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对象,可采取“集中场所组织流动申报或扣缴的方式”,有条 件的单位,可对以上行业和个人实行固定式的双向申报制。
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逐渐出现或形成高税源、高收入格局。新组建的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应结合辖区技术、产业分布情况,对新老企业及重点纳税人一并进行一次认真、仔细、完整的申报及代扣代缴制度的检查,并应将检查的户数、行业、人数及结果逐一登记,便于市局对高新区内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指导工作。
五、各局领导,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代扣代缴办法的落实情况。在没有设立专门的个人所得管理机构以前,各局税政科室应设立专人对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及管理的具体实施全面负责。市局拟在九月底有前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