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4]3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及国税明电[1994]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4号文件中所述“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中国印钞造印总公司下达的第三批印制计划,专用发票字轨号表示为“94四B”、“94七B”。我省从中国印钞造印总公司西安印钞厂已领用的专用发票系第一批和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第一批、第二批第一阶段专用发票价格仍按陕税发[1994]162号文件执行,各地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二、根据国税明电[1994]102号精神,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尽快将所辖县区专用发票货款集中并按陕税发[1994]162号文件规定集中上缴省国税局,各地不得将已收取的专用发票货款挪作他用。汇款单位:陕西省税务局征管处,开户行:建行陕西省铁道支行;帐号:587――9212082.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