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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发[1994]49号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市税发[1994]49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49号

全文有效

  现将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4]28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出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发数量及收费标准,仍按照市税征函[1994]2号函执行。

  二、各单位应于三月十五日前将所需要增发的副本数量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购领,确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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