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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发[1994]30号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市税发[1994]30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发[1994]30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准予将期初存货中期末库存余额小于期初库存的差额(即动用部分),其应负担的税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一律报市局审批。市局将统一印制“动用期初存货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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