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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函[1998]219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陕国税函[1998]219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8]21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界定当场处罚范围。应当场处罚的,由税务执罚人员当场向违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罚款,并开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此收据在省国税局领取,并按《票证管理办法》管理。

      二、非当场处罚的处理。凡纳税人以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罚款收据缴纳。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三、税收罚款的缴库,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以上,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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