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宝安、龙岗连锁店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11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31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宝安、龙岗连锁店按比例纳税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8]00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规定,同意该公司宝安、龙岗连锁店由其总公司统一计提应纳税款,按各连锁店的销售比例到所在地分局申报纳税。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