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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函[1998]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集中发放效益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09-29 深地税函[1998]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集中发放效益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31日

国信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集中发放的效益工资按月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国信[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按月减除费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奖金,是指按月实际支付的奖金,你公司投资银行部一次性发放的效益工资不在此范围之内,不能按月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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