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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12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惠康金田超市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12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惠康金田超市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2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4日

深圳惠康金田超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一核算缴纳税金的请示》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规定,同意你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分店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分支机构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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