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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11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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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1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1日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深国税南发[1997]第5号请示悉。鉴于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能清楚划分出口货物和内销售货物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经研究,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58号通知的规定,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外购项目中的水电、低值易耗品等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仍按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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