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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1997年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13号
失效
1997年3月10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1997年涉外税收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7]第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原由各征收分局上报的《涉外税收收入统计报表》和由海洋石油征收分局上报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报表》改由计财部门一并上报,各分局税政科不再单独统计上报上述报表,但必须对分局每半年的涉外税收收入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每半年上报涉外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2、原《涉外企业登记、开业户数统计表》仍由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统计上报市局涉外处,表式和统计口径不变,报送时间改为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
3、原《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统计表》仍由市局涉外处统计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