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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1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六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1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六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2号

失效

1997年1月9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6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总体上按市局深国税发[1996]第738号通知要求进行,现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经批准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各企业在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税人年度纳税情况清算申报表》时应按全年各项销售比例重新计算分摊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出口销售的进项税额。

  二、各征收分局对需申请办理税改后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早安排清算。

  三、各征收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数据要分开统计,并于4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及汇总表(见附表)报送市局涉外处,并附送三案例。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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