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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1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关于对中国太阳石油有限公司地产地销润滑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1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2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和2002年12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本文中关于地产地销的规定也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关于对中国太阳石油有限公司地产地销润滑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1号

已被修订

1997年1月8日

蛇口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太阳石油有限公司地产地销润滑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蛇发[1996]第88号)请示收悉。根据有关税法的税目注释,润滑油是属于“矿物油”的征税范围。因此,中国太阳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矿物性润滑油,应按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3]第507号通知第二款规定“深圳特区生产并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除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处对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地产地销润滑油执行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应缴的税款由你分局于1月底前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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