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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9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销售水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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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销售水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6]9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3月4日   

  各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我市有关部门销售水电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以下:

  一、凡是用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一律使用票面左上角加盖有“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是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我市销售水电时,其使用的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免盖“深圳水电销售专用章”字样。

  三、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否则,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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