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4]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7日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我局税务登记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方便纳税人,进一步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局将对税务登记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设置
我局在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罗湖、福田区除外,以下同)、税务所设立统一的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具体如下:
(一)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设立税务登记大厅;
(二)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税务登记窗口;
(三)在各区局、税务所征收大厅设立税务登记窗口。
二、税务登记窗口的受理范围
(一)按期申办税务登记且无其他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地方税纳税人,可向我局任何一个税务登记窗口申办税务登记业务,不受纳税人行政区域的限制。
(二)逾期申办税务登记或有其他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地方税纳税人,根据其所在的行政区域向以下税务登记窗口申办税务登记业务:
1.税务登记分局登记大厅(含市民中心税务登记窗口):负责罗湖区、福田区内纳税人,南山区、蛇口、盐田区内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
2.南山区、蛇口、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税务登记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管理。
3.宝安、龙岗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税务登记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三、本通告所指税务登记业务包括地方税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遗失补办及税务登记违法处罚等。
四、纳税人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