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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33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33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3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30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文华贸易公司和云南省曲靖市物资公司沾益煤焦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粤国税函[1995]348号)转发给你们,凡在核查中发现有文中所列字轨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办理出口退税,如已抵扣,一律追回,处于相应的补税罚款,并及时报告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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