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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33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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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3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25日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的要求,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市局要求各分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见附件2)并附简要说明报市局流转税处。各分局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期上报。

  附件:(略)

       1.国税明电[1995]028号通知

  2.《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项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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