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1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6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管好税收票证,保证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保证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票证管理范围
我市国家税务局征税和退库使用的票证及罚款收据都属于票证管理范围。
二、票证印制
我市国税系统使用的票证,分别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凡属于市国税局自行印制的票证,市局根据分局编制的计划用量进行集中统一印制。印制过程中,市局派人到厂进行监制。
三、票证领发
〈一〉分局向市局领取票证,应根据本单位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编制“税收票证年度领用计划表”,并由分局票管员按季统一向市局领取。领取票证时,应配备专门的车辆,保证票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二〉市局向分局发放票证时,填具“税收票证发单”。该单据一式两份,市局、分局各存一份,作为票证的领发凭证并据以记帐。
〈三〉征收科、税务所办理领发票证手续时,必须持票证结报手册(本手册领发双方各一册)进行登记,并由领发双方分别在对方保管的手册上签章,作为结帐、核销和记帐的依据。
〈四〉领发票证时当面点清数量,核对号码,整包整点,拆包点本,领本对号点数。
四、票证保管
〈一〉各分局要指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管理素质的人专门负责票证管理工作。每个征收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票管员。
〈二〉分局必须设立具有防盗、防水、防潮和防蛀、防鼠等安全设施的专门票房,征收科和税务所设置票证专用箱柜,确保票证的安全。
〈三〉每天下班之前,征收员必须对使用开出的票证进行一次核对,将未用的票证存放到保险箱柜保管;离开办公室前,应对票证的保管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票证的保管符合规定。
〈四〉票管员和征收员变更工作时,都必须对经管的票证在直接领导的监督下做好移交工作。
〈五〉对票证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深税联发[94]49号文的规定执行。期满销毁必须造册、登记,报经市局计财处批准后实施。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按档案资料的保管规定管理。
五、票证使用
〈一〉征收员使用票证,对票证号码核对完整无误后,方可启封,并按票号顺序逐套填写。
〈二〉电脑开票。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征收员打印电脑税票,并将电脑税票的有关数据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将电脑税票交纳税人;
如果将税票统一交银行的,应与银行办理签收手续。
〈三〉出现错误的电脑税票,经科(处)长批准后作废。征收员每天列出作废票的号码清单并妥善保管作废票。
〈四〉用手工开票的,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章戳齐全。
〈五〉手工填写的票证,如纳税人名称、税率或金额出现错误,按作废处理。对于废票,征收员写出作废原因,报科(处)长批准作废。计财科负责检查票证的使用情况,市局计财处将不定期的对票证的使用进行抽查。
六、票证缴销
〈一〉对于电脑税票,征收员每次只领用一箱。征收员每用完一箱票证,应认真对作废票和有效票进行一次核对。对作废票,征收员在领用新票前进行核销;对有效票,凭银行(国库)回单进行核销。一箱税票跨月使用的,由票管员于月底对已用税票进行一次核销。
〈二〉对于手工填开的票证,征收员每次对所需的不同税票只能领用一本。每用完一本与票管员对号核销后,再领用新票。如出现一本税票跨月使用的情况,征收员应于月底交票管员对开出的税票进行一次性核销。特殊情况需多领的,应经科(所)长批准。
七、对“无纸化”征税使用缴税凭证的管理
电脑“无纸化”征税是我市目前试行的一种征税方法。其运作程序是:税务局将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输入电脑,生成电脑税票数据,并转换成标准数据格式,发送到人民银行国库处电脑系统。国库电脑系统把信息转送银行,银行根据税票数据自动从纳税人帐户上扣款,然后将有关数据打印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税凭证”上。
缴税凭证是我市税务系统为适应电脑无纸化征税而采用的一种凭证。我们对其管理视同税票管理,并作如下规定:
〈一〉缴税凭证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格式并印制。
〈二〉银行应指定专人向税务局领取缴税凭证,一次领取一至两箱,当面点清数量,核对票证号码,并在领用手册上登记、签章。
〈三〉银行应对领回的凭证设置安全的票证箱柜进行保管。
〈四〉缴税凭证按票号顺序使用。银行开票员每次轮班交接时,必须对经管的票证在专用登记本上填列起止号杩、使用数量,然后互相签章。
〈五〉每用完一箱缴税凭证,银行领票人应及时到税务局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即对于有效凭证,银行打印一张电脑清单到税务局核销;对于作废凭证,银行打印另外一张电脑清单并附上作废凭证(一式两份),交回税务局计财部门据以核销。
八、对代征、代扣单位,可比照上述相关规定管理。
九、本规定中没有列明的其他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