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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31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5]31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13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6日

  一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称:“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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