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11.06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5日深地税发[2001]42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其中第四、五、六条有关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发放住房补贴所涉及计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93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