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11.06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15日深地税发[2000]32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的带征率仍然按照深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48号)中附件“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安装行业纳税户在工程所在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带征率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中附件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