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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5]26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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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62号

全文 有效

1995年7月21日

  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力增值税(机外)专用发票的函》(粤税发函[1994]13号)规定,我市已启用专供电力部门电子计算机填开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发票由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印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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