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统计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278号
1995年7月25日
各分局: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深国税发[1995]210号通知所附二个附表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修改如下: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表》、《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分析统计表》中,在两表的右端加上第20号一栏,项目是“本月地产地销①核免税额”,相应地,第14号“本月应纳税额”一栏更改为“14=1-5-20”。
注:①根据2002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64号)和2002年12月19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税收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8号),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