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申报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58号
全文失效
1999.6.8
各分局:
据各地反映,对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房产税的免税备案手续[注1],以及期满后应在何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等问题,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不利于管理。为加强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上述问题市局明确如下:
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如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备案手续[注2],期满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用于本企业员工居住,而又分散在市内各地区的,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注3],期满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注1]因为深地税发〔2005〕161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或购建的新建房屋的单位只需备案,不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所以将原文“其房产税的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
其房产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注2]因为深地税发〔2005〕161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或购建的新建房屋的单位只需备案,不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所以将原文“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手续” 修改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备案手续”。
[注3]因为深地税发〔2005〕161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或购建的新建房屋的单位只需备案,不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所以将原文“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