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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6]28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地税发[1996]280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280号                                  

全文有效

1996.6.21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检查一发〔1996〕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5点有关“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保证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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