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及CTAIS操作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9号
全文有效
2005-01-20
各区局、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要求,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新办商贸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及CTAIS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管理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票发售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月限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二、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发票已使用完毕,并按照要求预缴税款的,即可审批同意纳税人超限量发票申请,审批时不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每月12日前根据核查结果统一通过总局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模块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信息,并将《商贸企业走逃户上报表》报市局复核。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新办商贸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及CTAIS操作流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CTAIS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文书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对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对符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文书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手续。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一)票种核定。对其他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月限量不超过25份。
CTAIS:1.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文书采用结果录入方式,不流转审批),CTAIS系统默认开票限额为万元。
2.月购票限量通过《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申请审批》办理。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审批文书,核定纳税人专有发票月限量为25份,最高持量等于专用发票月限量。
税控系统:主管税务机务机关根据《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以及票种核定文书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月购票限量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发票发售。CTAIS根据“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月限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公式自动核定企业本次购票数量。CTAIS向企业发售纸质专用发票后,同时在税控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电子号码。
(三)发票增购。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企业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可在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专用发票。
CTAIS: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购票簿、本月所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核实《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本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及本次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通过查询CTAIS系统确认企业预缴税款足额入库后办理企业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
税控系统:根据《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办理“月购票限量”变更。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需增购发票25份,具体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增加发售25份发票。
三、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已满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通过CTAIS“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文书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办法》办理转正申请。
(一)对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条件的,将纳税人转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
(二)对不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条件,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不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条件,需要延长辅导期的,可以延长纳税人辅导期。
主管税务机关对正式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文件要求及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月限量。
四、未报税企业催报
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控系统报税子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将未报税企业名单分发管理科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