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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5〕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函〔2005〕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9号

全文有效

2005-01-13

各区局、分局:

近期接部分单位反映,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中的部分文件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经市局研究,现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开具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业务并收取工缴费的,应由加工企业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从事转厂销售业务,如果全额收取货款的,加工企业应向购货方开具“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如果只收取工缴费的,加工企业应向委托方开具“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

三、为区别正常出口业务与转厂销售业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凡转厂销售业务开具的“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或“ 深圳市对外加工修理装配发票”,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或标注“转厂销售”字样。四、《关于明确加工企业转厂销售业务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1〕73号)文件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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