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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函〔2005〕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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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5〕2号

全文有效

2005-01-06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局《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收汇核销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2004〕4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大部分属于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与工程安装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在出口与资产规模、纳税遵从与财务制度的管理方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区局可按照该文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出口通信设备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你区局应建立相关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该公司及时提交退税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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