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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4年〕1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年〕12号

全文有效

2004-01-08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通知》所述“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包括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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